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債 務 人 葉士銘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湯景富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9,462元,另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增加清償年終獎金13,8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64,064元,本院審 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雷梯諾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22天,一日工時8小時,採月薪制,加班並非常態,公 司固定發放全勤津貼,平均月收入為22,030元(已加計全勤 獎金1,000元,並扣除勞健467元),公司年終時發放年終獎 金,三節則各有三節獎金,有雷梯諾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16日函、債務人104年2月17日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12,568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中雖表列為12,569元,然核算其每 月收入金額扣除預估每月清償金額之正確數額應係12,568元,爰依職權調整之),雖略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然考量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目前與母親一同賃屋使用,每月租金8,000元, 為撙節支出,已協議由母親分擔3,500元,餘由債務人負擔 等,有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及租金繳納證明影本、債務人 104年4月8日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等附卷足按,債務人租 金支出金額既未逾台南市租屋市場行情,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意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提撥年終獎金二分之一(即 11,400元)及三節獎金三分之二(即2,400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有債務人104年4月8日陳報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債務人100年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06,800元,有債務人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 103年消債更字第261號卷宗足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52,731元【依內政部公告之101、102及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0,244元×13+10,869×11=252,731)】,扣除後所得 之數額為54,069元(306,800-251,731=54,069)。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764,06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而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具狀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有無其他隱藏性收入,應予查明,且其收入及獎金數額是否真實,亦非無疑,況債務人年紀尚輕,非無獲取較佳收入之能力;債務人曾以信用卡扣款方式代繳三商美邦人壽保單保費,其保單亦應具相當財產價值,應全數提列清償債務;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努力工作應可清償債務而無不能清償情事;消債條例清算章節尚有不免責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聲請免責之規定,則本件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11.79,難 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雷梯諾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公司加班並非常態,於除夕前一個工作天發放年終獎金,金額為一個月最低投保薪資,然任職未滿一年者,無年終獎金,三節則均有發放獎金各1,200元,有雷梯諾國際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104年2月16日陳報狀及所附債務人103年11月至104年2月薪資明細表附於本院可資為證,堪認債務人所陳報之 薪資收入核與真實相符。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似另有隱藏性收入,並刻意降低收入云云,然因債務人收入高低,除自身學經歷外,另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等多方因素影響,公司關於給薪方式、給薪金額多寡、加班費之有無與多寡、各項獎金與津貼發放與否及數額多寡更取決於個別企業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獲利前景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自不得以債務人年齡尚輕等事由,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獲取收入或有隱匿收入嫌疑。又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乃同意每年度提列年終獎金二分之一及三節獎金三分之二用以清償,當認其確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況債務人更生方案所提各項開支明細本為預估數額,若其自身發生突發狀況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其所保留年終及三節獎金餘額,自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綜上,本件債務人業已據實陳報收入,並無債權人臆測消極不獲取較高收入或無短報收入情形,債權人所指摘前開事由,均無足可採。 ㈡次查,債權人另指摘債務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而保單有相當解約金價值乙事,經本院職權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名下保單早於95年間即已停效,並無任何解約金價值,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2月25日回函在卷可參,足認債權人指摘債務人尚有相當價值財產未提列入更生方案清償等語,立論顯有不足,無法採信。 ㈢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年終獎金二分之一及三節獎金三分之二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清償成數多寡或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1)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9,462元,共72期。 │ │(2)年終獎金: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清償金額新臺幣13,800元,共6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 │ │ 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帳號,相關手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6,482,435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764,064元 │ │5、清償成數:11.79%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年終、三節獎金( │ │ │ │ │ │ │ │於每年度3月份當 │ │ │ │ │ │ │ │期清償,共6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151,265 │ 2.33% │ 220 │ 321 │ 17,76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台北富邦商業│ 656,714 │ 10.13% │ 958 │ 1,398 │ 77,36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三 │國泰世華商業│ 576,480 │ 8.89% │ 841 │ 1,227 │ 67,91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四 │臺灣中小企業│ 353,640 │ 5.46% │ 517 │ 753 │ 41,74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五 │元大國際資產│ 252,355 │ 3.89% │ 368 │ 537 │ 29,71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六 │遠東國際商業│ 675,050 │ 10.41% │ 985 │ 1,437 │ 79,54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七 │萬榮行銷股份│ 604,563 │ 9.33% │ 883 │ 1,287 │ 71,29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八 │滙誠第二資產│ 28,265 │ 0.44% │ 42 │ 61 │ 3,39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九 │滙誠第一資產│ 18,648 │ 0.29% │ 27 │ 40 │ 2,18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 │華南商業銀行│ 893,924 │ 13.79% │ 1,305 │ 1,903 │ 105,3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一│新光行銷股份│ 628,556 │ 9.7% │ 918 │ 1,339 │ 74,130 │ │ │有限公司 │ │ │ │ │ │ ├──┼──────┼─────┼────┼───────┼────────┼──────┤ │十二│永豐商業銀行│ 143,193 │ 2.21% │ 209 │ 305 │ 16,8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十三│立新資產管理│1,499,782 │ 23.13% │ 2,189 │ 3,192 │ 176,76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6,482,435 │ 100% │ 9,462 │ 13,800 │ 764,064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