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鍾隆毓、余東榮、韓蔚廷、李鐘培、李增昌、蕭長瑞、管國霖、陳建平、蔡友才、李文明、鄧翼正、童兆勤、陳祖培、陳勝宏、劉五湖、陳華宗、李雅彬、曾國烈、洪信德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滙豐、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苙家、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崑發、花旗、何新台、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蘭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姚宜姈、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忠良、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昇銓、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子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債 務 人 楊子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苙家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鄭崑發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林忠良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77元、第8期至第19期 每期清償11,077元、第20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14,077元(各 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40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914,544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 償: ㈠查債務人於週一、二、四、五、日上午5點半至9點任職於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東寧店擔任計時服務員,工作內容為餐飲服務,每月工作日數及時數均為彈性安排,平均月薪資約8,641元(包含本薪、加班費、夜班津貼,已扣除 勞保費及福利金272元),計時人員需年資滿2年且工時達 1,200小時,方可受領年終、三節及績效獎金,年節及年終 獎金係同一時點發放,年終獎金基準為500元,多任職一年 多500元,中秋、端午、績效獎金亦為500元,有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7日安心總(104)字第285號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表、本院104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債務人 104年7月31日陳報狀及所附104年5、6月、在職證明書、本 院104年11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參;債務人另於週 一至週五中午11點至晚上8點在鄭錦麗經營之女裝代工成衣 廠工作,地點在賢南街,倘成衣廠訂單較多時,週六日也要加班,主要負責車工,104年6至9月平均所得約17,059元, 亦有本院104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債務人104年11月27日陳報狀及所附成衣廠在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依此核算,債務人每月收入約可達25,700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次查,債務人之母李金桂(現年約70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並無工作能力,名下亦無任何財產,102、103年度所得分別為10,080元、0元,自104年1月起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658元,足認其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審酌李金桂共育有三名子女(債務人及其弟楊斯澎、楊斯合),三人收入及經濟狀況相當,故債務人主張與兄弟平均分擔母親扣除社會補助後不足部分之費用乙事,應屬合理;另債務人之子林宇翔(民國00 年00月0日生)、其女林玟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林彣蔚(民國82年12月3日)均已成年,目前分別就讀長榮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大四、長庚大學四技護理系大三、台南藝術大學一貫制中國音樂學系大四,預定於105年6月、106年6月、105年6月畢業,前開子女畢業前均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因債務人配偶林俊傑已離家達15年,並已失聯,子女3人均未受 領任何社會補助,審酌債務人配偶迄今尚未就本院查詢扶養費用分擔之通知予以答覆等情,足認債務人主張其獨力扶養子女等語亦值採信,此亦有債務人及其配偶、母親、兄弟及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7月15日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4年11月24日函、債務人104年8 月3日陳報狀及所附三名子女學生證影本等附於本卷可憑, 是債務人主張除自身開支,尚須負擔成年子女林宇翔、林玟廷、林彣蔚及其母李金桂之扶養費用等情,應屬有據。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21,030元(自第8期降至15,030元,並自第20期再降至12,030元),並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4年度受扶養 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22,637元【10,869+( 7,083÷2) ×3+( 7,083-3,658)÷3=22,637】,且查債務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與母親及長子共同租賃房屋使用,每月租金支出 8,000元,其中債務人負擔約5,000元,有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正本附卷可憑,核前揭租金數額與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相當,應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且債務人另同意將其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解約金29,304元列入更生方案分72期清償完畢(原保單解約金 為29,238元,然為核計便利,債務人應提列29,304元用以清償,併此說明)。又債務人再衡酌於成年子女三人各自完成 大學學業後,伊之扶養負擔勢將減輕,遂同意提出階段性清償方案,即分別於林宇翔及林彣蔚、林玟廷大學畢業後之翌月起,剔除渠等扶養費用支出,並將等值金額加計列入更生方案清償,亦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8日函、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9日函、債務人104年11月21日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附件等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再觀諸債務人名下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再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2 年至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考,則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29,238元(即保單解約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06,243元,有債務人104年3月25日 更生聲請狀附於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卷宗可考,而 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61,714元【依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2、103年度臺灣省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10,244元+( 6,834÷2)×3+( 6,834÷3)×2〉×10+〈10,869元+( 7,083÷2)×3+(7,08 3÷3)〉×14=561,714】,扣除後已無賸餘。綜上,本件債 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914,544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同意更生方案條件,而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前揭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收入,其未來有無增加收入可能性、有無獎金或其他補助,非無疑義;債務人關於母親及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支出是否有其必要?受扶養義務人名下有無收入或財產?是否受領補助?有無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可分擔扶養費用等均非無疑,債務人非無撙節支出空間;債務人名下曾有支付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費紀錄,應查明該保單是否仍具相當財產價值,並應提列清償。且債務人未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等值金額全數提列入,難認已盡力清償;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應無不能清償債務之可能。且債務人清償成數僅9.56%,其所提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 等語。惟查: ㈠按債務人任職之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係台南東寧店計時服務員,於103年11月3日到職,每月工作日數及時數均為彈性安排,每月薪資均無固定,以實際出勤時數計算,且計時人員需年資滿2年且工時達1,200小時,方可受領年終、三節及績效獎金,104年5月至10月平均月薪資為8,641元(包含本薪、加班費、夜班津貼,已扣除勞保費及 福利金272元)。而債務人任職之女裝成衣代工廠負責人鄭 錦麗亦出具在職證明書,表明債務人係自104年6月1日起於 該處任職,負責平車衣服縫製,成衣廠並無任何加給、紅利及年終獎金,104年6月至10月平均給薪17,059元等,分別有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4年8月27日安心總(104)字第 285號、成衣廠在職證明書等附卷足證,堪認債務人於安心 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成衣廠等處均有長期且持續性之所得,屬有固定收入者無疑,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收入亦核與真實相符。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非全職,且收入金額過低,應可尋覓較高收入工作,同時質疑債務人有獎金收入卻漏未提及,並要求應提供保證人云云,惟本件債務人既有固定收入,當毋庸再提供保證人擔保更生方案履行,合先陳明。且債務人收入高低,除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任職處所營運等多方因素影響外,與債務人過往學經歷有極大關聯,審酌債務人自陳伊過往即從事成衣加工,故就成衣加工性質職務較為嫻熟,其選擇至成衣廠工作,並搭配依時薪計算之服務員工作,當認已充分利用時間獲取最大可能收入,亦有本院104年11月24日調查筆錄在卷可佐,債權人尚不得以其非全 職工作或各收入金額較低等情由,即質疑其消極怠於獲取收入。至於獎金部分,概債務人於提出更生方案時並不符合受領獎金資格,且其所提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倘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發生突發事件或遇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者,債務人所保留年終、年節、中秋、端午、績效獎金( 約每年2,500元)當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債權人僅以債務人就獎金有所保留遂認定其未盡力清償,顯屬苛刻,並無足採。 ㈡而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查債務人於所提更生方案中列載個人支出金額,並未超逾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且該數額包含租金支出每月5,000元 ,當認債務人已盡其所能縮減開支;債務人固未與配偶離異,然配偶並未負擔成年子女3人之扶養費用,其子女現均在 大學接受教育,近兩年內將陸續完成學業,3人並未領取任 何社會補助及救助,則自債務人配偶迄今尚未就本院查明扶養費用分擔通知予以答覆之情狀,堪認債務人主張其須獨力負擔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乙事,應屬真實。且債務人之母名下並無收入及財產,僅仰賴國民年金每月3,658元生活,就其 生活費用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與經濟能力相當之兄弟2人平均 分擔,亦屬合理,業如上述,債權人等未考量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刪減個人及扶養支出並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與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又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全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質疑債務人未提列前述保單解約金,應屬誤解,應予陳明,且債務人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處已無任何有效保單,亦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6月4日(104)三法字第00455 號函在卷可參;尚有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亦無可採。至於債權人質疑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有誤乙事,參照債務人104年11月27日陳報之更生方案 附件內容,既已明載各階段之分期清償金額及清償期數,併同其於更生方案說明欄載明願將保單解約金全數提列清償等情,則債務人核算結果(696,240元)雖與6年72期應清償總額(914,544元)數字不符,然應認其核算結果係為顯然錯誤, 當以各期清償金額之總和(即金額914,544元)為本件更生方 案清償總金額,併此說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1)第1期至第7期:每期清償新台幣5,077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407元),共7期。 │ │(2)第8期至第19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1,077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407元),共12期。 │ │(3)第20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4,077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407元),共53期。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自 │ │ 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費由│ │ 債務人負擔。 │ │(2)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565,659元 │ │4、清償總額:新臺幣914,544元 │ │5、清償成數:9.56% │ │6、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 │ │ │ │ │ │ │ │ │ │ │ │ │ 第1期 │ 第8期 │ 第20期 │ 6年72期 │ │ │ │ │ │ 至第7期 │ 至第19期 │至第72期 │總清償額 │ │ │ │ │ │ (共7期) │(共12期) │ (共53期)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183,751 │ 1.92% │ 97 │ 213 │ 270 │ 17,545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二 │誠信資融股份│ 107,633 │ 1.13% │ 57 │ 125 │ 159 │ 10,32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三 │台北富邦商業│ 140,797 │ 1.47% │ 75 │ 163 │ 207 │ 13,45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滙豐(台灣)商│ 294,139 │ 3.07% │ 156 │ 340 │ 432 │ 28,068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五 │臺灣新光商業│ 352,141 │ 3.68% │ 187 │ 408 │ 518 │ 33,65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六 │臺灣銀行股份│1,189,240 │ 12.43% │ 631 │ 1,377 │ 1,750 │ 113,69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七 │花旗(台灣)商│ 121,732 │ 1.27% │ 64 │ 141 │ 179 │ 11,627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八 │大眾商業銀行│ 82,364 │ 0.86% │ 44 │ 95 │ 121 │ 7,86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兆豐國際商業│ 194,018 │ 2.03% │ 103 │ 225 │ 286 │ 18,57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十 │摩根聯邦資產│ 345,010 │ 3.61% │ 183 │ 400 │ 508 │ 33,005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一│滙誠第一資產│ 106,954 │ 1.12% │ 57 │ 124 │ 158 │ 10,261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二│中國信託商業│1,429,421 │ 14.94% │ 759 │ 1,655 │ 2,103 │ 136,63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三│富邦資產管理│ 522,987 │ 5.47% │ 278 │ 606 │ 770 │ 50,0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四│國泰世華商業│1,049,454 │ 10.97% │ 557 │ 1,215 │ 1,544 │ 100,311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五│金陽信資產管│ 289,565 │ 3.03% │ 154 │ 335 │ 427 │ 27,729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十六│萬榮行銷股份│ 679,987 │ 7.11% │ 361 │ 787 │ 1,001 │ 65,02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十七│第一金融資產│ 94,716 │ 0.99% │ 50 │ 110 │ 139 │ 9,037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八│元大國際資產│ 844,623 │ 8.83% │ 448 │ 978 │ 1,243 │ 80,751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九│玉山商業銀行│ 628,323 │ 6.57% │ 334 │ 728 │ 925 │ 60,09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二十│遠東國際商業│ 908,804 │ 9.5% │ 482 │ 1,052 │ 1,337 │ 86,859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 計 │9,565,659 │ 100% │ 5,077 │ 11,077 │ 14,077 │ 914,544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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