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曾天邦 相 對 人 張永成 債 務 人 李石生 債 務 人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 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李石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民國132年3月2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3日邀同債務人 李石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借款期限 至105年4月3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 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04年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尚欠本金共668,46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李石生已於104年2月25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永成,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存放款利率查詢、交易明細查詢等影本各1件 、授信約定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 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國聖段 │741 │田│2108.91 │全部 │ ├──┼───┼────┼────┼───┼─┼────┼────┤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 國聖段 │741-1 │田│346.42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52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1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1層樓房 │15│15│平│全部 │ │ │6 │安明路四段12│南區國聖│鋼骨造 │4.│4.│方│ │ │ │ │59號 │段741地 │ │98│98│公│ │ │ │ │ │號 │ │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