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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請人
林尚毅
相對人
大聯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村
債務人
呂慶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3年12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所產生之債務」,然聲請人本件係提出債務人與第三人陳龍村於103年9月29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6,000,000元之無記名本票1紙,及債務人於同日簽立,借款金額為16,000,000元,未約定清償日期之借據1件作為債權證明文件。前開本票與借據上所載之發票日期與借貸日期均與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尚難逕依該本票及借據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主張之抵押債權及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其簽立日期雖與抵押權登記之債權成立有異,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編號├───┬────┬───┬───┤ ├────┤權利││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範圍│├──┼───┼────┼───┼───┼───┼────┼──┤│001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3 │ 旱 │171.63 │全部│├──┼───┼────┼───┼───┼───┼────┼──┤│002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 │(空白)│123.74 │全部│├──┼───┼────┼───┼───┼───┼────┼──┤│003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1 │ 旱 │9.67 │全部│├──┼───┼────┼───┼───┼───┼────┼──┤│004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2 │(空白)│93.89 │全部│├──┼───┼────┼───┼───┼───┼────┼──┤│005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3 │(空白)│100.47 │全部│├──┼───┼────┼───┼───┼───┼────┼──┤│006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4 │(空白)│112.50 │全部│├──┼───┼────┼───┼───┼───┼────┼──┤│007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5 │(空白)│126.39 │全部│├──┼───┼────┼───┼───┼───┼────┼──┤│008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6 │(空白)│148.99 │全部│├──┼───┼────┼───┼───┼───┼────┼──┤│009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7 │(空白)│124.23 │全部│├──┼───┼────┼───┼───┼───┼────┼──┤│010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8 │(空白)│112.50 │全部│├──┼───┼────┼───┼───┼───┼────┼──┤│011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9 │(空白)│112.50 │全部│├──┼───┼────┼───┼───┼───┼────┼──┤│012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10 │(空白)│112.50 │全部│├──┼───┼────┼───┼───┼───┼────┼──┤│013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11 │(空白)│112.50 │全部│├──┼───┼────┼───┼───┼───┼────┼──┤│014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4-12 │(空白)│143.73 │全部│├──┼───┼────┼───┼───┼───┼────┼──┤│015 │臺南市│玉井區 │玉成段│86 │(空白)│275.34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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