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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徐月華
相對人
穆沛慈
債務人
鈞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沛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穆沛慈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鈞淋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其中①附表編號1土地②附表編號2至4土地及編號1建物,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0年9月27日②132年9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鈞淋科技有限公司於101年9月25日邀同相對人穆沛慈及第三人陳泳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7年9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鈞淋科技有限公司自104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954,61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借據、變更借據契約影本各1件、交易明細、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土地登記謄本4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編號├───┬────┬───┬───┤地目├────┤權 利 範 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七股區 │竹橋段│2274 │田 │1945.00 │全部 │├──┼───┼────┼───┼───┼──┼────┼──────┤│002 │臺南市│安南區 │安北段│638-7 │空白│21.53 │10000分之666│├──┼───┼────┼───┼───┼──┼────┼──────┤│003 │臺南市│安南區 │安北段│638-14│空白│264.72 │10000分之833│├──┼───┼────┼───┼───┼──┼────┼──────┤│004 │臺南市│安南區 │安北段│638-20│建 │55.85 │全部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332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建│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範││ │號│ │ │ │ │ │ │ │ │單│ │ │單│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 │9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49│49│49│24│17│平│鋼筋│10│平│全││ │ │安吉路1段290│南區安北│鋼筋混凝│.3│.3│.3│.4│2.│方│混凝│.7│方│ ││ │ │巷102弄7號 │段638-20│土造 │4 │4 │4 │5 │47│公│土造│5 │公│ ││ │ │ │地號 │ │ │ │ │ │ │尺│ │ │尺│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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