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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聲請人
張福得
相對人
顏安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8月7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4,20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3,5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載,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其擔保債權總金額為4,200,000元,雖與聲請人主張之抵押債權金額3,500,000元不符,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金額雖低於登記之抵押債權金額,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編號├───┬────┬────┬───┤ ├────┤權利範圍││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新淵段 │274-11│建│102.47 │全部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建│ │ │ ├─┬─┬─┬─┬─┬─┬─┼──┬─┬─┤權 利││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門│合│面│主要│陽│面│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號│ │ │ │ │ │ │ │ │ │單│ │ │單│範 圍││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廊│計│位│材料│台│位│ │├──┼─┼──────┼────┼────┼─┼─┼─┼─┼─┼─┼─┼──┼─┼─┼───┤│001 │15│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 │52│55│49│34│2.│19│平│鋼筋│30│平│全部 ││ │75│功安二街136 │南區新淵│鋼筋混凝│.4│.2│.0│.7│81│4.│方│混凝│.7│方│ ││ │ │號 │段274-11│土造 │7 │8 │4 │4 │ │34│公│土造│7 │公│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0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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