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99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相對人
- 南勝錩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國
- 相對人
- 吳貴松
吳紹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南勝錩交通有限公司、吳貴松、吳紹賢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提示日:民國104年7月15日),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299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 臺 幣)│(新 臺 幣)│ │ │├──┼──────┼──────┼──────┼───┼──────┤│001 │103年1月9日 │5,460,000元 │3,913,000元 │未 載│1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