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 聲請人
-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冠嘉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4年8月13日以陳冠嘉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陳冠嘉已於104年8月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陳冠嘉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