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47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 相對人
- 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奕
- 相對人
- 禎翊汽車貨運行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奕
- 相對人
- 張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禎翊汽車貨運行、張文龍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禎翊汽車貨運行、張文龍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禎翊汽車貨運行、張文龍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0號4樓A室),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相對人峻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禎翊汽車貨運行及張文龍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於104年2月25日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除上開准許部分外,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賴桂英核發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惟相對人張賴桂英已於聲請人聲請前之103年7月9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張賴桂英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張賴桂英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347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 │ │(新 台 幣)│(新台幣)│ │ │├──┼───────┼──────┼─────┼───┼──────┤│001 │102年10月24日 │1,602,000元 │934,500元 │未 載│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