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柯名聰
- 當事人吳秀慧即創鑫數位牙體技術所、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吳秀慧即創鑫數位牙體技術所 相 對 人 佳儀數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昆仕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名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並駁回相對人之反訴,兩造均不服,分別依法提起上訴及附帶上訴,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年度上易字第 166號民事判決,駁回兩造之上訴及附帶上訴確定,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5,爰依法請求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院102年度訴字第894號民事歷審卷以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068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5即6,331元(計算式:14,068元×0.45=6,331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鍾佳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