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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李杭倫楊雅萍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玥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謝月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開茂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2,8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1,4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81元,以上共計53,7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楊雅萍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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