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陳安基、魏誓鋒
- 被告璽悅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鈺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基 參 加 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金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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