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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陳安基、魏誓鋒

  • 被告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法人鈺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基 參 加 人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金榜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參加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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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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