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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蘇正賢王淑惠張郁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
美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建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昇金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14,818元,應繳納上訴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張郁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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