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王參和
- 當事人羅智先、陳永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羅智先 代 理 人 陳永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改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統一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統一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於民國77年10月24日報經原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1證他字第75號登記簿第12冊第21頁第175號)在案。茲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8屆第1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辦 法暨組織章程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新、舊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章程修改條文對照表、第8屆第14次董 事會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暨修正理由、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2頁、第16頁至第25頁、第28頁),堪信為真實。又統一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之變更,係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修訂,有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暨 修正理由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另查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亦以104年8月18日南市勞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本次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變更乙事,表示同意備查乙情,有該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6頁)。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統一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自屬統一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統一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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