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債 務 人 陳琨億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債務人表示曾經債務協商成立,惟因收入扣除支出,無法負擔最大銀行及資產公司之還款方案而毀諾,惟債務人於協商當時迄今均任職於億昇門窗股份有限公司,收入並無明顯變動,若無力負擔,為何同意該協商方案?(請翔實說明,否則本院通知到訊問),並請說明已履行期數、毀諾之正確時間?及對於毀諾原因提出相關事證供參。 二、債務人請提供104年1月至6月之薪資單(請勿提供存摺影本 ,因僅有數字未有各項所得明細)。並請說明是否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業績獎金、加班費或其他福利津貼?及為何4月薪資單中有4,000元之借支、6,555元之代扣欠款? 三、債務人提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記載名下房地登記原因為「判決回復所有權」,請說明訴訟原因、判決案號,並應提出判決影本到院。又依上開謄本記載,債權人遠東銀行似已向本院聲請查封拍賣上開房地,請說明抵押權人是否有併案執行? 四、債務人記載財產資料僅上開不動產,惟國人開立及使用金融帳戶平均數量為2個、購買保單張數3張,債務人均未陳報上開財產資料,顯與常情不符,另股票、基金等均屬有價證券,及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亦屬財產之列,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財產資料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五、債務人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設籍人口眾多,請說明實際與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稱謂及人數為何?又妹妹及雙親均與債務人同住,請分別說明其等之工作現況、有無分擔家庭生活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等),如有,分擔方式為何?如無,亦請說明未予分擔之原因,並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六、債務人請說明前妻是否有分擔二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如有,請提供前妻年籍資料、工作情況及分擔子女撫養費用之比例或金額為何?如無,亦請說明前妻未分擔之原因及提出相關事證供核。 七、債務人請說明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含父母親),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老人年金、老農津貼、退輔金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八、債務人請說明雙親先前工作經驗、目前有無工作(如已退休,請說明退休時間)、目前生活現況(二人獨立生活或與某子女同住)、二人是否已申領一次性之勞保老年給付或按月受領勞保(或農保)年金?如有,受領時間及金額(請確實說明,否則本院另發函勞保局調查)?雙親名下位於雲林縣之房地作何使用?是否有出租以收取租金?請說明雙親為何以自有積蓄或受領之年金維持生活,需仰賴子女扶養?並應提出①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雙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年籍資料及各扶養人分擔扶養義務之比例或金額?②雙親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及③債務人每月支付扶養費予父母親之相關事證 八、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分別設定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予新光銀行及涂珮雅,惟債權人清冊並無記載二名債權人,請說明抵押債權是否仍存在?如是,每月應還款金額若干?並應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詳載抵押債權金額)。 九、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債務外,有無另負擔保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及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及藍色圖案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