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4號 債 務 人 郭冠崇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依本院審理消債事件之經驗,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均已將債權移轉他公司,及本件於調解程序,二次調解期日開庭通知,均由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收受,惟該公司並未向本院陳報債權資料,故請逕向該公司詢問是否已自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於債務人之債權?如是,應更正債權人名冊。另債務人如有其他民間債權人,亦應載明。 二、債務人於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102至103年度之綜合所得,並未詳述聲請更生前二年期間(即102年6月至104年5月)之相關收入,請重新詳載上開期間之相關收入(含薪資所得、利息、補助款、獎金等),並應檢附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104年度之每月薪資單(請勿提供存摺影本 ,僅有數字未有各項所得明細),及說明是否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或業績獎金。 三、債務人於上開說明書,記載任職於翰鑫工程行,每月收入 3,000元,目前亦投保於翰鑫工程行,惟提出之收入切結書 載明任職於蓁潔企業社,每月收入3萬元,二者並不相符, 請說明原因及目前任職公司之名稱、到職日及收入。 四、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1995年汽車一部,惟債務人曾任職多家公司,為受領薪資,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財產記載顯有漏載情形。請再予查明個人是否有小額存款、保險單、基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等漏未申報,如有請重新申報,並提供相符之存摺影本(含最近一年交易記錄)、保單等供查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五、債務人請詳載每月必要支出之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按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僅為行政院公佈之參考資料,仍有據實說明實際支出之必要), 並應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如帳單、收據、發票等)。六、債務人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設籍人口眾多,請說明實際與債務人共同生活之親屬稱謂及人數為何?家庭共同生活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及日常生活雜支費用)及房屋租金係如何分擔?併請說明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郭淑娟與債務人之關係? 七、債務人請說明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除個人領有殘障津貼外,是否尚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老人年金、老農津貼、退輔金、房租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八、債務人請說明母親目前生活現況(獨立生活或與子女同住)、是否已申領一次性之勞保老年給付或按月受領勞保(或農保)年金?如有,受領時間及金額(請確實說明,否則本院另發函勞保局調查)?母親為何無法以自有積蓄或受領之年金維持生活,需仰賴子女扶養?並應提出①母親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如膳食、交通、保險、醫療等)及金額?②家庭親 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年籍資料及各扶養人分擔扶養義務之比例或金額?③母親之國稅局財產查詢清單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④債務人每月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相關事證。 九、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從事臨時工,每月收入包含殘障津貼僅6,500元,每月生活支出20,869元,收入不 敷支出甚多,如何維持生活至今?以此收入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擔保履行?又債務人目前如擔任大貨車司機助手,每月收入3萬元,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為何無法接受最大債 權銀行提供每月還款7,631元之清償方案?及債務人提出之 診斷證明書,就診時間為101年間,身心障礙證明記載障礙 程度為輕度,請說明癲癇症狀發作頻率、是否需固定就醫治療?該症狀是否已足影響工作能力? 十、債務人請說明除所列之債務外,有無另負擔保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權人名稱及債務金額,並請另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