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余彙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請陳報債權人林素貞、陳勝輝、陳垣蓉、胡育仁之聯絡地址、電話,及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併說明是否曾與上開債權人協商還款條件(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 額各為何)? 二、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及基地,台 端原借名登記予訴外人田錦郎,嗣因二人不睦,另有訴訟繫屬,而由本院移付調解成立(即102年度移調字第78號)。 本股為上開案件之承辦法官,業已知悉債務人前因債務問題,將房產借名登記予他人,該案調解成立後,台端雖以買賣為原因,將上開房地出售予第三人余文信,仍請說明第三人是否為台端之父?二人間是否仍為借名登記關係?如否,為何債務人全家仍繼續居住該房屋?並請提出上開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異動索引到院。又上開房屋,如為台端之財產,請重新更正財產資料。及台端與余文信間之買賣行為如符合消債條例第20條之規定,縱進入更生程序,亦無庸經法院判決,即得由管理人逕予撤銷,請予注意。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雖載有投保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投保薪資最低11,100元、最高為 24,000元,相距甚大,請說明投保薪資不同之原因?如係部分工時,請說明部分工時以外之期間,是否另有他職?如有,應詳述工作地點及收入,並提出相關受領憑證。 四、據聲請人表示聲請育嬰假至103年10月屆滿,故請提出回復 工作期間每月受領薪資之薪資單過院參辦。 五、聲請人所列第一項家庭開支部分,未記載配偶分擔半數,惟配偶既有同住之事實,並有工作及固定收入,請說明配偶未分擔上開支之原因? 六、依台端所載,與前夫所生二名子女,各自扶養一名,故單獨負擔長女王霈淇之教育費等,惟長子王翔維既約定由前夫扶養,何以債務人仍列負擔長子一半教育、膳食及雜支等費用?顯與雙方約定不符,請說明原因。 七、請詳述回復工作後(即103年11月起),債務人個人及受扶 養者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若干?及債務人之配偶目前每月負擔家庭及個人生活費用若干?並請提出配偶姜俊源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為皇后衣著館之負責人?如是,請陳明該該商號目前是否尚在營業?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及結束營運前2年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 九、台端記載更生程序期間每月清償金額僅2,000元,此與台端 積欠債務總額相比,顯不相當,實難認有還款之誠意,請重新提出清償方案到院,並敘明可否提供保證人保證清償方案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