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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許蕙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余彙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陳報債權人林素貞、陳勝輝、陳垣蓉、胡育仁之聯絡地址
    、電話,及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併說明是否曾與上開債
    權人協商還款條件(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
    額各為何)?
二、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及基地,台
    端原借名登記予訴外人田錦郎,嗣因二人不睦,另有訴訟繫
    屬,而由本院移付調解成立(即102年度移調字第78號)。
    本股為上開案件之承辦法官,業已知悉債務人前因債務問題
    ,將房產借名登記予他人,該案調解成立後,台端雖以買賣
    為原因,將上開房地出售予第三人余文信,仍請說明第三人
    是否為台端之父?二人間是否仍為借名登記關係?如否,為
    何債務人全家仍繼續居住該房屋?並請提出上開房屋之建物
    登記謄本、建物異動索引到院。又上開房屋,如為台端之財
    產,請重新更正財產資料。及台端與余文信間之買賣行為如
    符合消債條例第20條之規定,縱進入更生程序,亦無庸經法
    院判決,即得由管理人逕予撤銷,請予注意。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雖載有投保於新光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惟投保薪資最低11,100元、最高為
    24,000元,相距甚大,請說明投保薪資不同之原因?如係部
    分工時,請說明部分工時以外之期間,是否另有他職?如有
    ,應詳述工作地點及收入,並提出相關受領憑證。
四、據聲請人表示聲請育嬰假至103年10月屆滿,故請提出回復
    工作期間每月受領薪資之薪資單過院參辦。
五、聲請人所列第一項家庭開支部分,未記載配偶分擔半數,惟
    配偶既有同住之事實,並有工作及固定收入,請說明配偶未
    分擔上開支之原因?
六、依台端所載,與前夫所生二名子女,各自扶養一名,故單獨
    負擔長女王霈淇之教育費等,惟長子王翔維既約定由前夫扶
    養,何以債務人仍列負擔長子一半教育、膳食及雜支等費用
    ?顯與雙方約定不符,請說明原因。
七、請詳述回復工作後(即103年11月起),債務人個人及受扶
    養者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若干?及債務人之配偶目前每月
    負擔家庭及個人生活費用若干?並請提出配偶姜俊源之財政
    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為皇后衣著館之負責人?如是,請陳明該
    該商號目前是否尚在營業?如否,亦請提出停止營業之證明
    ,及結束營運前2年之申報營業額資料影本。
九、台端記載更生程序期間每月清償金額僅2,000元,此與台端
    積欠債務總額相比,顯不相當,實難認有還款之誠意,請重
    新提出清償方案到院,並敘明可否提供保證人保證清償方案
    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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