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聲請人 徐欣怡 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件: ㈠聲請人自承目前任職於惜緣企業社,惟僅提出在職證明書到院,請補陳該公司聯絡地址,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否則難以認定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請提出聲請人母親林淑芬之戶籍謄本、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存摺影本(含定存及活儲)、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