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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債務人
林筱蓉即林良芩
代理人
王志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補正下列文件:
    ⒈補正債務人全戶(含債務人本人、未成年子女王守綸、王
      沛洵)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債務人所有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謄
      本暨同段16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
      號)、1588建號建物謄本。
    ⒊出租予馬不停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租金收入證明。
    ⒋目前是否仍任職騰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馬不停蹄國
      際企業有限公司?並陳報上開公司期間,每月薪資收入(
      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請陳
      報應領金額,扣薪、勞健保支出無需先行扣除),並檢附
      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⒌債務人名下三輛汽車之行車執照。
    ⒍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於聲請狀記載王志盛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書。
(三)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債務人預計之還款方
      案為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承上,債務人是否可
      依上開方案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協商方案?
(四)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曾經營馬不停蹄食品行,故請
      提出營業期間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例如營利事業所
      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資料)及營利事業登
      記證明。
(五)聲請人稱扶養母親施美英,請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
      人(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並陳報施美英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又施美英有
      無領取政府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
      數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
      ,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影本即可),並表明最近
      一次繳款日期。
(七)按更生程序需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為前提,
      且更生清償期通常為六年(有特別情事時得延長為八年)
      ,然債務人表示自104年5月起,已無薪資收入,則目前有
      無工作收入可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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