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盛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何清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
為何?並請提出目前任職於一六八商行之每月薪資詳情(如
薪資袋,包括本薪、津貼及獎金等)。
二、聲請人目前同住家屬之稱謂及人數為何?並請說明下列事項
:
⑴台端目前居住現址「臺南市○里區○○○街000號」之建
物係何人所有?(請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⑵建物所有權人與台端之關係為何?
三、聲請人或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老人
年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父親張訓道、聲請人之弟張家豪之財產資料到院
。
五、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每月還款金額、如何擔保該方案之履行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