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林尚毅 代 理 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載明103年8月迄今之薪資所得,並未詳載聲明前二年(即自102年3月起至104 年2月止)之全部收入明細,應補正102年3月至103年7月間 之收入來源及金額。 二、另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目錄,記載聲請人為「田麗華及其女」,顯非聲請人之財產資料,請重新提出個人之財產目錄。又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銀行存款、購買之保險契約或股票等有價證券,均屬於財產,請再予查明是否有漏未提出或記載,否則如經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三、聲請人陳報自103年度迄今任職於精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每月薪資之本薪、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等各為若干,請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存摺、薪資單等影本)供核,並應提出個人投保勞工保險紀錄到院。(請據實詳載,否則本院另發函任職單位查詢) 四、聲請人請說明實際居住地點為公園路之租屋處或安南區安吉路之居所地?如為後者,請說明安吉路之住所地為何人所有?使用關係為何(例如公司宿舍、親友借用或其他)?又安吉路之住所地有無其他同住親友?及聲請人如未居住於戶籍地,為何負擔公園路租屋處之房租、水費、電費及第四台月租費等生活支出? 五、聲請人請說明有無與二名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如無,子女居住何處?由何人負責照顧生活起居?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曾向合作金庫銀行新營分行借貸,並提供土地及建物供擔保,請說明該筆債務之供擔保土地地號、建號(含門牌號碼)及所有權人?又土地及建物是否已遭法院拍賣或自行出售?有無受償不足之情況?及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編號一所列債權是否即為該不動產拍賣受償不足之餘額?該筆債權記載債權發生原因為卡債,是否有誤?七、聲請人請說明除子女受領兒少生活補助外,家庭成員是否另有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租屋津貼)?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八、請說明前配偶薛雅慧有無分擔二名子女之扶養費用?如無,原因為何?如有,分擔方式為何?併請提供前配偶之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九、聲請人年僅31歲,以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22,000元,加上子女補助費用3,8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9,000元後,尚餘 6,800元可資運用,請說明為何不接受最大債權銀行提供分 72期、利率0%、每期還款5,000元之清償方案?另為瞭解台 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說明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 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 十、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