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定義 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杰瑞 附件: (一)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最大債權銀行願意以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12,000元之方式清償本件債務,惟聲請人表示無法負擔。請釋明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為何?並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雖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收入項目記載無收入,惟觀之聲請人於本件調解時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所得稅扣繳單位有茂輝企業社、旭燦實業社、及帛亮實業社,請聲請人據實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4月8日起至104年4月7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五)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調解時提出之本院拍賣通知所示,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抵押權人除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尚有一抵押權人遲秉德(債權讓與人鄧雅蕙)。聲請人如有積欠民間債權人債務,請釋明借貸原因、借貸總額、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並請將民間債權人之年籍資料、聯絡電話、地址補列於債權人清冊後提出。另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過院參辦。 (六)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 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擔任「鋐安模具所」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鋐安模具所」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 鋐安模具所」,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4月起至104年3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