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許定義
- 代理人
- 洪銘憲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於本件更生聲請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調解,最大
債權銀行願意以每月清償新台幣(下同)12,000元之方式
清償本件債務,惟聲請人表示無法負擔。請釋明聲請人所
提出之還款方式為何?並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雖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收入項目記載無收入
,惟觀之聲請人於本件調解時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
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所得
稅扣繳單位有茂輝企業社、旭燦實業社、及帛亮實業社,
請聲請人據實陳報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02年4月8日起至104
年4月7日止之收入狀況,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
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
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五)依聲請人於聲請本件調解時提出之本院拍賣通知所示,聲
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抵押權人除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外,尚有一抵押權人遲秉德(債權讓與人鄧雅蕙)。聲請
人如有積欠民間債權人債務,請釋明借貸原因、借貸總額
、目前債權餘額及現清償狀況?提出本票、借據、債權轉
讓證明書、繳款明細等相關債權資料。並請將民間債權人
之年籍資料、聯絡電話、地址補列於債權人清冊後提出。
另請提出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過院參辦。
(六)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
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擔任「鋐安模具所」之負責人
,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鋐安模具所」之負
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
鋐安模具所」,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
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
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4月起至104年3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
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
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
、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
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