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 債 務 人 鄭立志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靖雅 附件: 一、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無任何記載,惟債務人任職於全立發公司,為受領薪資,衡情應於金融機購開立存款帳戶供匯入薪資,及債務人陳報每月需支出保險費用5,000元,應有保 單,何以均未記載?另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債務人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等均屬財產之列,請查明是否有財產漏未記載,如有,請補正財產資料到院,否則如經本院查獲最近二年之收入、支出及財產有未據實說明情況,亦未提出相關文件,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規定,得駁回本件聲請。 二、請說明任職於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除每月薪資外,是否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有漏載情形,請予補正。並請提供104年1月至5月之薪 資單(請勿提供存摺影本,僅有數字未有各項所得明細)。三、債務人請說明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共同居住於配偶之戶籍地即新營市東光街?如是,該房屋為何人所有?另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為何設籍該處?並應提出上開二棟建物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 四、債務人主張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9,695元,惟並未提出相關支出憑證,應予補正。另債務人所列支出項目,交通費每月5,000元高於一般支出標準,請說明原因(詳述平日 往來動線);另保險費支出5,000元,請提出保單影本,及 說明支付保費之必要性。 五、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子女扶養費12,500元,高於一般支出標準,請詳載該名子女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及金額,並應提出相關支出單 據供核。 六、債務人之配偶年僅50歲,未達強制退休年齡,請說明其最高學歷、過往工作經驗、最高收入(月薪)為若干?配偶何時遭資遣?資遣時是否領有資遣費及資遣費若干?為何無法以自有積蓄或找尋工作以維持生活,需仰賴債務人扶養?並請提出配偶之勞保投保明細、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國稅局102年度、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請說明債務人每月支付配偶扶養費12,500元之各項具體細目,及提出相關事證。 七、債務人之長女已成年,請說明長女目前就學或就業情狀?又長女如有收入,請說明長女有無分擔家庭共同支出及配偶之扶養費用?如無,請說明未分擔之原因為何? 八、債務人請說明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除配偶領有失業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餘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教育補助、房租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九、債務人請說明是否曾與債權人蔡劉月娥達成還款協議?如是,請說明協議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 額各為何)。另債務人陳報因資產公司不同意以最大債權銀 行之還款條件達成協議,以致協商不成立,請說明協商時各家資產公司之債權金額若干、不同意比照還款條件之資產公司為何?及該公司有無提供其他清償條件?(即分幾期償還 ,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