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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5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55號

上訴人
華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慶豐
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王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8日下午4時20分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又兩造若有證據聲明調查,請於7日內具狀陳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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