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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孫玉文
  •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 當事人
    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上 訴 人 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上訴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訴訟代理人 張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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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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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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