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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蕭淑瑜即峰泉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郭乃瑩律師
被上訴人
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阿美
訴訟代理人
張銘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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