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 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執行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人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 按法人之董事1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 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 3項亦有明文。是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均未就股份有限公 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 而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1年10月5日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金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自開始執行金嶺公司臨時管理人之職務迄今,聲請人管理金嶺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事務,其中多件訴訟屬複雜、耗時案件,為此,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酌定聲請人執行金嶺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金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乙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聲 請人就任金嶺公司臨時管理人乙職後,其工作內容略如前揭聲請意旨所述等情,亦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本院102年度新小字第27號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新簡字第411號開庭通知書、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8號和解 筆錄、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65號支付命令、本院102年 度司促字第38964號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84 號支付命令、協議書、六張犁郵局存證信函、本院103年度 司促字第12172號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 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支付命令、刑事補充說明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5892號通知、本院103年 度司執字第98963號執行命令、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9293 號執行命令、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5號執行命令、本 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4號執行命令、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2號執行命令、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3號執行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4號執行命令、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1號執行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2號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2671號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49 16號執行命令及函文、催繳通知單、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723號執行命令、民事補正狀、本院101年度新小調字第173號調解通知、統一發票等文件存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本院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自屬有據。 ㈡爰審酌聲請人現為執業之律師,對公司法等相關法令具有相當之專業知識,平日事務繁忙,仍依本院上開裁定擔任金嶺公司臨時管理人,於擔任臨時管理人2年多期間,擔任附表 編號1至6號案件之訴訟代理人,負責法律見解書狀之撰寫及到庭陳述法律意見,並另需負責金嶺公司非訟及執行事件之處理如附表編號7至27號所示,而上開非訟及執行程序非甚 為複雜,另經本院徵詢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之意見,據臺南市政府回函稱,依經濟部95年12月4日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釋,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決定等情,亦有臺南市政府104年3月11日府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參。復參酌臺南市律師公會章程第33條、第34條所規定律師辦理民刑事案件、非訟事件及民事執行事件之收費最高標準、目前市場行情,並兼衡金嶺公司股東之利益等一切情狀,認 本件臨時管理人之報酬以18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 ㈢至利害關係人雲文平雖於104年3月17日具狀就酌定聲請人報酬乙事表示不同意,理由為聲請人就任後,並未依雲文平及金嶺公司股東自救會之請求,儘快召開股東會議,反而一再延宕,讓有意協助公司進入營運正軌的股東完全無法參與了解並協助公司度過難關,反讓有心惡意掏空公司之第二任惡意董事控制公司及持續製造對公司之假債權,並透過申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之方式,分走公司資產遭拍賣後所得之價金,臨時管理人之行為侵害全體股東之權益,顯然有所失職,不利於公司。又股東自救會於103年5月25日決議對第2屆 董事即許作舟、蘇慧娥及其集團成員提出刑事訴訟,自救會會長林湧盛曾請聲請人召開股東會,選出新經營團隊,聲請人卻任由許作舟等人肆意妄為,明顯疏於職守,損害公司及股東權益甚鉅,林湧盛已對聲請人提出刑事告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405號偵查中,故不宜 酌定其報酬云云。惟查,本件利害關係人雲文平並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聲請人未為附表編號1至27事件之處理,至於利 害關係人雲文平主觀上認為聲請人有為上開不利於公司之情事云云,亦無任何司法審判機關之起訴書或判決書可資證明,是難認聲請人於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有何不利於法人之行為產生,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姝妤 ┌─────────────────────────────┐ │附表: │ ├──┬──────────────────────────┤ │編號│ 聲 請 人 管 理 金 嶺 公 司 之 事 務 │ ├──┼──────────────────────────┤ │ 1 │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4號寶瓏開發建設股│ │ │份有限公司與金嶺公司間請求給付「九層嶺遊樂區開發計畫│ │ │申請委託契約書」之服務費用3,042,500元之訴訟程序,獲 │ │ │得勝訴判決。 │ ├──┼──────────────────────────┤ │ 2 │代表金嶺公司進行上開1之上訴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 │ │院102年度上字第206號事件之訴訟程序。 │ ├──┼──────────────────────────┤ │ 3 │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小調字第173號│ │ │、102年度新小字第27號圳勝水電行即謝圳爵與金嶺公司給 │ │ │付工程款事件之訴訟程序。 │ ├──┼──────────────────────────┤ │ 4 │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新市簡易庭101年度新簡字第411號思│ │ │瑪特傳播事業有限公司與金嶺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之訴訟程│ │ │序。 │ ├──┼──────────────────────────┤ │ 5 │代表金嶺公司進行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7號鄭新發等與金 │ │ │嶺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之訴訟程序。 │ ├──┼──────────────────────────┤ │ 6 │代表金嶺公司進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勞上易字 │ │ │第18號鄭新發、康光維與金嶺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之上訴│ │ │審訴訟程序(其後成立訴訟上和解)。 │ ├──┼──────────────────────────┤ │ 7 │核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65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 │ │系爭借款之證據(債權人許作舟)。 │ ├──┼──────────────────────────┤ │ 8 │核對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964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 │ │系爭借款之證據(債權人呂莊傳)。 │ ├──┼──────────────────────────┤ │ 9 │核對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84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 │ │系爭借款之證據(債權人許作舟)。 │ ├──┼──────────────────────────┤ │ 10 │處理金嶺公司與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租賃契約事宜│ │ │。 │ ├──┼──────────────────────────┤ │ 11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1172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 │ 12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9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 │ │業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 │ 13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祥│ │ │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 │ 14 │處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4069號侵占案│ │ │件(告訴人金嶺公司)。 │ ├──┼──────────────────────────┤ │ 15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589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股份有限公司與金嶺公司、債務人許作舟間拍賣抵押物強制│ │ │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16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8963號債權人許作舟與金嶺公司│ │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17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99293號債權人呂莊傳與金嶺公司│ │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18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5號債權人李宗沛即祥業聯 │ │ │合記帳士事務所與金嶺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 │ 19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504號債權人祥業聯合會計師 │ │ │事務所與金嶺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20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2號債權人江美岱與金嶺公 │ │ │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21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3號債權人陳宋美蘭與金嶺 │ │ │公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22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4號債權人哀羅美足與金嶺 │ │ │公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23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731號債權人鄭新發與金嶺公 │ │ │司間給付薪資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 │ 24 │處理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782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 │志聰會計師)。 │ ├──┼──────────────────────────┤ │ 25 │核對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2號支付命令事件公司帳冊中│ │ │系爭借款之證據(債權人許作舟)。 │ ├──┼──────────────────────────┤ │ 26 │核對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71號支付命令公司帳冊中系爭│ │ │借款之證據(債權人金天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 27 │處理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54916號債權人謝圳爵即圳勝水電│ │ │行與金嶺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之事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