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郭晉欽
郭晉穠
- 兼上二人
- 送達代收人
- 黃璧枝
- 送達代收人
- 再審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再審相對人 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民事庭所為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及104年3月23日所為之104年度補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僅於104年6月1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該聲請迴避案件已由本院合議庭於104年7月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又於104年11月13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但聲請人迄今均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