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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5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5號

再審聲請人 郭晉欽

      郭晉穠

兼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黃璧枝
送達代收人
再審相對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再審相對人 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5日本院民事庭所為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及104年3月23日所為之104年度補字第5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後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僅於104年6月18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該聲請迴避案件已由本院合議庭於104年7月2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提起抗告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又於104年11月13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但聲請人迄今均未補繳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2份),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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