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林念祖
- 法定代理人葉永吉
- 原告富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富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永吉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正凱間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依本金新臺幣677,700元計算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原告請求之金額 會隨時間而增加。爰先以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104年5月1 日止,共10年,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338,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日後若再行擴張訴之聲明,自應再就擴張之部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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