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4號
- 原告
- 富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永吉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一、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正凱間因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依本金新臺幣677,700元計算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原告請求之金額會隨時間而增加。爰先以自民國94年5月2日起至104年5月1日止,共10年,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8,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日後若再行擴張訴之聲明,自應再就擴張之部份補繳裁判費,附此敘明。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