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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告
蔡水吉即吉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明

      劉家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寬即呈鑫工程行、潘福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638,582 元(60萬元+2,922 元+35,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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