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蔡水吉即吉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明 劉家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寬即呈鑫工程行、潘福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638,582 元(60萬元+2,922 元+35,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