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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 法官
    林雯娟

  • 當事人
    蔡水吉即吉鎧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蔡水吉即吉鎧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明 劉家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寬即呈鑫工程行、潘福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新臺幣(下同)638,582 元(60萬元+2,922 元+35,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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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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