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黃孝軒即永紳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56,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