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博大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有美金948,422元、美金430,000元及港幣81,000元,是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44,461,871元【計算式:(美金948,422元+美金430,000元)×(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1月 13日臺灣銀行之現金賣出匯率32.012計算,折算為新臺幣44,126, 0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港幣81,000元×(104 年1月13日臺灣銀行之即期賣出匯率4.146計算,折算為新臺幣 335,826元)=新臺幣44,461,8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03,3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