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1號
- 原告
- 烏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捏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48,3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10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4萬元之違約金。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8,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