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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81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告
烏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捏合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48,3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自101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4萬元之違約金。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48,3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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