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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7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蔡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988,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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