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孫玉文
- 當事人蔡鎮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蔡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988,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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