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7號
- 原告
- 蔡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988,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988,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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