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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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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志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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