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2號原 告 莊蕙如即禾市美食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志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