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蔡添祥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