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蘇正賢

  • 原告
    蔡添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01號原   告 蔡添祥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寬城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5,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3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心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