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廖俞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百列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