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63號
- 原告
- 杰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瀚輝
- 被告
- 泓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嬌仙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0,000元(即原告受讓挖土機時之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