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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杭起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告
姜麗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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