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姜麗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南紡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4,8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