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陳建逸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吳祈宇即立典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2,95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莊月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