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黃勝昌
- 原告金連盈通商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金連盈通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勝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3,076,8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1,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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