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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明、陳福成

  • 當事人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朝日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明 原   告 臺邦首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成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宇泰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9,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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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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