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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告
百諺譽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黃秀灼
原告
黃登發

      黃涂巧津

      陳玫青

      黃惠珍

      張美惠

      林昭武

      周國卿

      李朝順

      許陳麗玉

      黃英男

      郭阿雲

      江秀芬

      林義勝即林志丞

      曾昆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86,100元(先位聲明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0,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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