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5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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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黃秀灼
- 原告
- 黃登發
黃涂巧津
陳玫青
黃惠珍
張美惠
林昭武
周國卿
李朝順
許陳麗玉
黃英男
郭阿雲
江秀芬
林義勝即林志丞
曾昆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佳里區農會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886,100元(先位聲明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00,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