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田幸艷
- 原告張帆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張帆若 吳翠娥 張良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濬晨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有價證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富雅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雅樂公司)之股份,則富雅樂公司每股淨值,依富雅樂公司民國104年10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每 股淨值核算為34.2元(計算式:股東權益810,313,613元÷普通 股股本23,699,000股=每股淨值34.2元,小數點後2位4捨5入)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股份乘以每股淨值核定為73,290,600元【計算式:34.2元×(695,000股+1,068,000 股+380,000股)=73,2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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