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號原 告 宏捷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66,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5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