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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5號

原告
風禾時尚婚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利玟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被告
李孝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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