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03號原 告 楊博翔 訴訟代理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銓有限公司、林玉珍、台灣穗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斯重慶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77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