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37號 原 告 莊蕙如即禾市美食 被 告 黃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6日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