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被 告 信元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及連帶債務人蔡永昌、劉寶卿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不包含蔡永昌、劉寶卿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8,86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8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8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審理,併為通知兩造應,宜屆期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