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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37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被告
信元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及連帶債務人蔡永昌、劉寶卿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不包含蔡永昌、劉寶卿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8,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8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4年8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併為通知兩造應,宜屆期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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