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翰緯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莉芬、蔡明達即明進鋁業壓鑄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