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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翰緯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莉芬、蔡明達即明進鋁業壓鑄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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