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翰緯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莉芬、蔡明達即明進鋁業壓鑄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