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杰揚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22日104 年度訴字13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