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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9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游育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杰揚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4 月22日104 年度訴字132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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